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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无害化处理公司员工以每头50元价格私卖死猪,三人获刑
日期:2023-10-16 阅读:149次

利欲熏心,收购未经检疫且死因不明的生猪捞“黑心钱”,3人被判刑。10月14日,湖北孝感市孝南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当地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打击、溯源、预防环环推进,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承办检察官介绍,今年1月,郭某某在家中处理、加工收购的病死猪时,被孝南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病死猪肉410千克。经检疫认定,上述生猪产品无检疫证明,为病死有害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执法与司法衔接”相关机制要求,执法人员将该案移送至孝南警方立案,并移送至孝南区检察院备案。孝南区检察院接到线索后,“两法衔接”办案团队立即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取证。经调查核实,在郭某某家中查获的病死猪肉,是从某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司的员工刘某、熊某那里以每头50元的价格私自购买的。刘某、熊某作为该公司收集员,不仅未按照公司规定对病死猪进行无公害化处理,反而私自销售给郭某某并从中非法获利。

随后,该案移送至孝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今年6月,孝南区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郭某某、刘某、熊某三人提起公诉。

“某动物无害化处理公司虽建立了禁止员工私自出售病死猪的相关制度,但在实际管理中出现漏洞。”承办检察官介绍,针对上述问题,该院迅速对该公司无害化处理工作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企业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定监督机制、完善审核程序、加强法治教育,并当面送达检察建议书。“我们将认真落实检察建议提出的整改意见,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该公司现场表示将立即整改,随后向检察机关回复了整改报告。

承办检察官介绍,前不久,郭某某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孝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刘某、熊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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